道和法有什么关系,清静无为的道家如何发展出刻薄寡恩的法家
“道家”的“道”,是一个抽象哲学概念,它是世界的本源,也是世界万物背后的统一的本质规律。
“法家”的“法”,就是我们现在理解的法令、法规。
大家相对熟悉的事情是,法家代表人物韩非、李斯,都是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的学生。
不熟悉的是韩非并不认为自己是荀子的学生,他自认为深得老子的思想真谛,写了《解老》、《喻老》两篇文章为《道德经》作注。他是诸子百家中第一个为《道德经》作注的人。
司马迁《史记·老子韩非列传》把老子、庄子、申不害、韩非子合在一个列传,把韩非子、申不害学说归为黄老刑名之学。明确了老子、庄子、法家的传承关系。
老子之后,道家分化为两派,一派是庄子,后来发展出修炼升仙的道教,一派是黄老之学。
黄老之学的“黄”指的是黄帝,就是被尊为华夏始祖的黄帝。“老”指的的是“老子”。
黄老之学的典籍,是战国时期的作者托黄帝之名所作,被称为黄帝书。《汉书·艺文志》提到托名黄帝所作的书有21本,除《黄帝内经》流传下来之外,其他的书都已佚失。
所以,后来的学者们并不知道黄老之学的思想主张到底是什么。
1973年12月马王堆汉墓出土了《经法》、《十六经》、《称》、《道原》4篇古佚书,被认为是亡佚的《黄帝四经》。
《经法》第一篇《道法》第一句写道:
“道生法。法者,引得失以绳,而明曲直者也。〔故〕执道者,生法而弗敢犯也,法立而弗敢废〔也〕。〔故〕能自引以绳,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。”
一句话说明了“道”和“法”的关系,也说明了“道家”、“黄老”、“法家”的思想传承关系。
作为具体社会治理规则的“法”是“道”具体体现,所以具有权威性。也就是说,“法”的权威性来自于“自然之道”。
汉建立之后,反思秦二世而亡的教训,采用黄老之术,休养生息、减少税赋、恢复经济。而反对滥用民力、严峻刑法。后者正是以商鞅、韩非为代表的法家的主张。司马迁直接批评法家“刻薄寡恩”。
“黄老之学”主张法治,这和法家的主张是一致的,从这个角度说,法家思想确实和黄老之学是一致的。但两者在具体的立法、执法环节上其实差异很大。
前面我们讲过,黄老之学和庄子的思想差异是因为对老子“无为”的概念内涵解释不同。
而“黄老之学”、“法家”思想差异的是对“自然之道”的理解不同。
韩非是明确主张性恶论的,既然“道”在人性上的反应是“恶”,那么依据“道”制定的法就应该是严峻刑法,全面管制。而“黄老”则更多继承了“清静无为”的思想,虽然主张法治,但是要求减少对社会的干预,反对重刑厚役。
两者都能从老子思想那里找到依据,其实还是因为最开始“无为”、“人道”的概念内涵就没有被澄清过,后面的思想家们也不去辨析最初思想家要表达的真实意思,直接用自己的理解代入原作者的概念名词。
与其说黄老、法家的思想出自老子,不如说他们重新解释老子,表达的是自己的思想。
古代思想家都认同“自然”之道,但这个“自然”是不区分客观自然世界和人类主观意识世界的。
不管是主张“人性本恶”、还是主张“人性本善”,还是“无善无恶”,都可以主观的认为自己才真正的认识了“人道”,是和“自然之道”相通的。
于是就形成了迥异的思想观点。这些思想差异其实从起点就是不一样的,原始出发点的概念虽然使用了相同的文字,但是涵义是不一样的。
这也导致中国古代传统思想很难发展出“自然法”、“成文法”的概念。他们可以把人为制定的“法”解释为符合自然之道的,而没必要区分到底哪些是“自然”,哪些是“人为”。而这种理念和“天人感应”、“天人合一”的观念倒是自洽的。